职业中学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监管
发布日期:2024-10-27 浏览次数:次
职业中学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监管
建立有法可依、执法必须严格的外部监管体系或环境,是提高职业中学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有效途径。
(一)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根据《会计法》等法律对财政资金进行的监督。这里主要是指司法部门的职责监督,包括检察院、审计局、公安局、法院等司法机关,根据其实际工作职责,在职能范围内开展职业学校的相关监督工作。从专业审计方面,审计局运用会计专业视角,对职业学校财政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监督审计,并将发现的问题报告给有关部门。其中,将部分涉及犯罪的问题移送公安局经侦部门或检察院进行进一步的犯罪审查也是一种常见的监督方式。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分别从自身的法律地位职能,开展学校财政资金使用及其问题的调查和法律审查,运用法律强制手段维护和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秩序,保障国家权威,创造良好的资金分配和使用环境。在当前反腐倡廉的背景下,一些学校基础设施、科研等项目的司法监督工作空前完善,有效打击了腐败和犯罪现象。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部门
对于职业学校,其上级主管部门是其学校所在地的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教育部等。主管部门主要依靠两个内部部门:监督或纪律检查部门,是国家纪律检查监督部门,对辖区内学校财政资金的监督是其职责之一。他们通常通过常规的财务审查和群众举报,发现各种财政资金的违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线索。一般违规问题可以自行处理。在与相关司法机关合作的基础上,做好职责和能力范围内的配合工作。上级财务部门从会计专业技术的角度开展监督工作,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主要对国家或地方重点项目资金进行定向检查监督,如财务公开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检查、项目流程检查等,将财务资金的立项、使用和相关人员的财务活动纳入常规监督工作,运用动态、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职业学校财务资金科学监督体系。
相比之下,两种外部监督模式,前者属于隐性静态监督,只有当职业学校财政资金出现重大违法现象时,前者部门才会积极干预;后者属于明显的动态监督,只要职业学校和财政资金也存在,就会积极干预,以各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两者相互不干涉的监督合作,有效地创造了职业学校财政资金使用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有机地统一了资金使用监督和人员教育。
结束语
充分利用财政资金不仅关系到职业学校发展的实际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发展。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学校管理层,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科学使用财政资金,加强相关人员的纪律教育、法律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使每一分钱都用在学校发展的刀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