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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透明度的理论基础

发布日期:2024-09-15 浏览次数:

中国财政透明度的研究过程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披露条例》的颁布是中国财政信息披露的标志性事件,其实施极大地促进了中国财政透明度的进程。2014年8月31日颁布的《新预算法》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设透明财政,同时将“财政披露透明”纳入法律,形成严格的法律约束。可以看出,财政透明度和预算约束已成为一种法治举措。否则,很容易出现违规、腐败等问题,很难保证业绩。
 
国外财政透明的制度安排应追溯到1789年英国《联合王国总基金法》,将国家预算正式纳入国家政治生活,国家预算的产生、实施和审查过程突出了财政透明度。国家预算概念作为一种依法产生、公开、立法机构审查通过、政府只能依法实施的制度安排,反映了财政信息披露和公众广泛参与的意义[1]。
 
国内学者对财务透明度的研究侧重于概念的定义和财务透明度的必要性。概念的定义基本上与Kopits有关 & Craig的定义是一样的,比如王满仓(2005)认为,财政透明度主要是指政府向公众披露信息的程度,包括政府的结构和职能、政府财政政策的目标、公共部门的账户和财政预算[2]。这个定义的重点是信息的披露程度。从财政透明度的核心来看,披露只是财政透明度的必要条件。财政透明度不仅要求政府披露相关信息,还要求政府及时、系统、充分、免费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预算信息、财务信息和绩效信息。从本质上讲,财政透明度不是最终目标,而是杜绝腐败、保障绩效、加强问责的一种方式,从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实现国家善治。
 
财务透明度的理论基础
 
(1)知情权是财务透明度最重要的法律基础
 
财政之所以要透明,是因为它涉及到公民的基本人权,即公民的知情权。许多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知情权或信息权。我国宪法的相应规定也表明,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信息公开透明是政府的基本义务。可见,公民的知情权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也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知情权。公民的知情权首先是财务信息和公款的知情权,这就要求财政透明。
 
(2)委托代理是财务透明度最重要的经济理论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政府和公众本质上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公众是委托人,政府是代理人。公众将公款委托给政府,政府作为代理人掌握公款,管理公款。因此,公款的获取、使用和效果属于公共资源,应当公开监督。同时,公众作为委托人,将资金交给政府后,仍享有公款的集体所有权和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