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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法用于会计信息披露的可行性

发布日期:2024-07-06 浏览次数:

一、事项法用于会计信息披露的可行性
 
目前,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会计信息越来越多,远远超出了传统财务数据的范围。例如,1976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14号公告《企业分公司财务报告》要求相关行业分公司的报告引用公告的附注披露要求。除披露各分公司根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可确定资产划分的重要财务数据外,还应根据生产线或服务类型、客户类别和地理区域披露各分公司的单独数据。美国公司的财务报告披露是世界上最复杂的,以至于美国公司管理人员不断抱怨会计准则强制披露的内容太多,增加了工作压力,导致“准则过剩”。但外部用户希望尽可能详细地了解信息。事实上,美国资本市场的有效证券交易依赖于获得大量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
 
现在是兼并收购、资产经营和相关交易盛行的时代。现有的会计报表披露要求不能提供公司多元化经营的详细信息,显然不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但从供应商的角度来看,管理部门不仅关心披露成本,还考虑会计信息披露对公司的影响。有一种观点认为,市场无法解释收入信息,即市场对收入信息无效,这种现象归咎于会计信息披露过剩。他们的假设是,过度披露使公众完全忽视了披露内容,削弱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这一假设正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可以肯定的是,披露的信息越少,加工过程越多,粉饰会计报表的可能性就越高,会计信息披露扭曲的可能性就越高。用户改变了当前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方法的要求,客观地为事项法的应用创造了条件。
 
从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角度来看,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建立会计事项数据库并及时提供会计信息并不难。因此,除非公司有意调整会计信息,否则不应拒绝更多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
 
二、事项法的应用
 
以往的理论认为,事项法与价值法是相对立的,从发展趋势来看,事项法将取代价值法。笔者认为,在目前阶段,两种方法可以并行,不一定存在冲突。事项法提供的信息可以(而且应该)是价值法的基础。一般财务报告披露有其优点,即简单易比,不需要用户增加新的会计知识。因此,会计信息可以分类披露,一种是一般财务报告,另一种是详细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基于事项法理论和计算机技术的会计事项信息数据库,包括财务和非财务信息,作为价值法下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基础,并按照事项法的要求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这样,一方面满足了用户对事项法会计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保持了价值法下会计信息的简洁性。同时,它还可以吸引更多的会计中介机构和会计专业人员加入会计信息分析和相关咨询工作。例如,美国有大量的财务分析师来解决由于缺乏会计知识而难以充分利用外部用户披露的会计信息的问题。事项法用于会计信息披露也可以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由于会计信息充分,避免了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制作虚假会计信息的嫌疑。事项法和价值法共同用于会计信息的披露,也有利于避免“事项”标准不完善导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的问题。但事项法用于会计信息披露也涉及到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