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
发布日期:2022-02-01 浏览次数:次
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从无形资产的研发、定价摊销到无形资产的投资和转让,再到无形资产的捐赠和捐赠,都涉及到税收问题。在这些涉税会计事项中,企业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需要缴纳什么税,如何正确计税,如何从节税的角度规划。
一、无形资产计价,摊销涉税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首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比例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定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对于费用,经营费用和资本费用必须严格划分,无形资产的开发和转让费用当然属于资本费用。因此,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分期摊销。在上述税收原则中,虽然有些原则与会计原则名称相同,但其目标不同。税前扣除原则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会计准则中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当企业财务会计确认时,记录和报告原则不一致。税收征管或税前扣除原则是规范税收征管;会计准则中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当企业财务会计和报告确认时。
(2)无形资产计价的涉税处理。
《扣除办法》第28条,第30条规定:纳税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购买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纳税人开发无形资产,应准确收取研发费用,发生时直接扣除研发费用,无形资产使用,不得分期摊销,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附带软件,不单独计价,应纳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无形资产会计中,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增加无形资产,其账户价格都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进行确认。只有在企业合并、分立或重组时,才能根据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来确认和记录无形资产的价值。如果不是上述情况,而是相关机构的年度委托价值。因此,如果与购买无形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以作为期间费用而不包含在无形资产的价值中,当然有利于企业;在购买无形资产的同时,如果也购买有形资产,相关费用的分摊应灵活,纳税人应正确判断。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附加软件是单独定价还是合并定价,应考虑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以及固定资产折旧的预期残值,无形资产价值摊销一般摊销,企业应提前计算,然后做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
(三)无形资产价值摊销涉税处理。
《扣除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国家或者其他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当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内平均摊销。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纳税人支付给福建家庭或者其他单位的转让金确认,但其价值摊销受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的限制。当然,纳税人希望摊销期短,使用期长,即摊销期短于使用期,但税收法规规定不得短于使用期,纳税人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平均使用期摊销。对于外包(合并)商誉,各国将其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基于财务会计原则,一般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价值摊销。对于自营商誉,不同意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也要求确认、计量和记录(符合本意见的,不得每天增加)。商誉最初受到许多因素的长期影响,综合影响的结果可以反映在其他无形资产中,对纳税人不是更有利吗?
二、涉税处理无形资产投资转让。
(1)无形资产投资涉税处理。
《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直接扣除当期投资成本,但在转让和处置相关投资资产时,可以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转让收入或损失。因此,企业将无形资产从无形资产转换为长期投资后,在投资期间不得摊销无形资产的价值。企业投资无形资产时,贷款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在投资资产收回或转让前,企业不得增加资本或税前扣除,无税收影响。
如果企业投资于未记录的无形资产,应首先确认为无形资产,然后根据上述要求进行价值评估和相应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原研发成本已记录在当期损益中。二是以分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外商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先支付土地费。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二)无形资产转让涉税处理。
无形资产转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转让使用权,另一种是转让所有权。在转让过程中,转让人除按转让合同金额计算印花税外,还应当按转让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用无形资产交换的,双方均为购销双重身份,印花税按两份合同计算,无形资产转让人除按转让金额计算营业税外。作为回收货物,其账户金额可能包含消费税,并根据库存或固定资产在价格外或价格内反映增值税。对于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和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时的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后,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前,企业应充分考虑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企业应纳税,使整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入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