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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破产和隔离功能的意义

发布日期:2022-01-28 浏览次数:

一、概念解释。
信托财产。根据《中国信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应用、处罚或者其他情况而取得的财产。由于信托概念包括委托人将财产权转让给受托人的因素,信托财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因此我国信托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和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因破产原因被依法宣布破产后,信托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这一概念包括两个方面,即客户的破产隔离和客户的破产隔离。
(1)从结构分析来看,《信托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信托财产和客户没有设置信托财产或受托人固有财产,即信托财产独立后,进一步解释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的隔离功能的含义,通过这一结构,可以得出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来自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是破产领域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结论。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两条法律中差异一词的不同含义,第十五条是指客户不享有信托财产和未设立信托财产的区别,第十六条是指受托人只享有信托财产的形式所有权和固有财产的形式所有权。
(2)通过比较第15条和第16条,我们可以看到第15条规定了更丰富的内容。第15条对客户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类,并分别解释了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在不同关系类型下的应用结果。我认为这种分类处理是不必要和有益的。当唯一受益人的客户因破产而终止时,这意味着信托目的不再可能实现,因此信托终止。信托终止后,原名信托财产的财产不再是信托财产,即信托关系消除后,信托财产的概念不存在,因此规定信托财产作为其清算财产的逻辑不严格。
二、信托财产破产隔离要件。
信托财产破产隔离是信托财产的功能,因此,可以说,所有信托财产都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因此,依法成为信托财产的要素本质上是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的要素,即信托的建立、有效、存在的要素也是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要素,但这并不是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全部要素,因为信托的概念包括委托人将财产权转让给受托人,因此,信托的建立不仅取决于信托法的直接规定,还取决于民法、商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立财产权转让、有效规定等。
(1)信托目的的要求。信托目的是指信托行为的内容,是委托人通过信托实现的目的。信托目的在民法、破产法等法律上表现为:转让一定财产权的目的。严格地说,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因为中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根据受托人的意愿,以受益人的利益或具体目的,以受托人的名义委托受托人的财产权。信托目的和转让财产权对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意义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信托法第十一条、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等。
(2)信托财产与破产财产之间的物理和法律分离(确切地说,它应该是客户在破产前没有设置信托的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严格地说,这不是一个要素。没有这一点,信托财产的破产和隔离功能就不会消失。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资本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对这种物理和法律分离有详细规定。
三、信托破产隔离功能的意义。
(1)完善信托破产和隔离功能是保护信托受益人和客户利益的必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但其可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没有限制。理论上,信托公司破产风险不能说小,中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保护政策不会继续,如果信托公司破产管理不善,破产隔离机制不完善,信托财产受到影响,那么损害只能是受益人、客户。
(2)完善信托破产和隔离功能是维护信托业长期发展的必要条件。信托业的发展趋势必然是信托业的长期化和规模化。完善的破产隔离机制可以保证信托财产的超然独立性。只有消除客户对信托公司破产可能危害信托财产的疑虑,客户才会有长期建立和大规模信托的需求,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才会有制度基础和市场基础。
(3)改善信托破产和隔离功能是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必要条件。发达国家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广泛应用于破产和隔离功能。通常的操作方法是客户将其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并支持证券的发行。由于资产与客户和SPV分离,发行证券的条款不受客户自身信用状况的限制,比客户自身直接发行证券更有利。信托公司可以在这一过程中发挥合格的SPV作用,但如果信托财产不能与信托公司自身的破产风险隔离,那么根据桶原则,无论信托财产质量有多高,信托公司的信用状况都将成为发行证券条款的优缺点,这当然是客户不想看到的,也必须成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主要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