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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历程

发布日期:2022-01-27 浏览次数:

人的自身特性,决定了人离群无法独立生存。所以人在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总是不断地寻求安定与保障。最初的男女分工合作的原始社会,便无形中显露出对弱者的帮助与维持。伴随着人类的不断进化与发展,这种维持也逐渐带有阶级色彩,而包含经济保障性质的思想与手段始终贯穿于历代朝政的经济活动之中。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文化的文明古国,早在殷周时期,中国就有一种类似社会保障的思想萌芽。《汉书·食货记》记载:“殷周之胜,有诗云:‘有安民,有教化。“这就是说,殷商的富庶,主要就是要使人安定、富裕,然后才能治教。
《礼记·礼运篇》中,孔子提出了“大同社会”的理想,他说:“大道之夜,天下为公……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是老有所终,壮有所用,有所成。他的这种“大同社会”理想,应该说是世界上最早有文字记载的、最早表现为社会保障性质的思想。人们不仅要赡养父母之子,还要互相照顾,对所有有劳动能力的成员都有作用,没有或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幼童,应当由社会来供养,以获得抚养和抚育。如此,社会就能实现世界上的安定、大同的理想。
管仲于公元前7~6世纪,在政治思想上,提出了一系列善治有利于国民安居的政治主张,在这些人中,有“老老少少”、“孤寡老人”、“疾病者”、“合独”、“病从口入”、“穷困”、“病态”、「九惠之交」等,都是直接扶助老弱病残的社会政策。
就是因为有了这些大思想家的学说,使统治者意识到治国之本在于民,因此不仅将类似于社会保障的思想贯穿于中国思想史,而且也在历代朝代的社会政策中,通过一定程度的救济救济了社会保障。
在中国古代,社会保障的主要议题是为民减税和救济。实行救济、调粮、养恤、放贷等方式,实行救济和救济。并且这些政策都是在人们遭受自然灾害之后才开始生效的。统治阶层和人民利益相对立,其救荒行为多为消极行为,灾荒发生后以救济为主。因灾,人们的贫穷与反叛现象时有发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持统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实行救济。统治阶层透过荒政、恤鳏寡孤独、穷、恤流民等手段,以安抚饥民、缓解社会矛盾和巩固统治地位。
很明显,中国古代社会保障政策,是统治阶级冤屈人心的重要手段。这一制度自上而下实行,具有“恩赐”意味,它让灾民欣赏统治阶级的“爱民”、“仁政”,从而起到巩固统治地位的重要作用,因而历代统治阶级都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社会赈灾救济,极少有中断或舍弃的。
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到近代,随着社会的变迁与发展,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第一,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来看,对社会价值进行了根本区分。"社会保障"应当是国家为确保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保障而制定的一项社会政策。近代社会的战败制度,是建立在全体社会成员服务的基础上,而且由于政府的介入和扶持,其已不再像古代中国那样只在灾荒、社会动荡中发挥作用,她更多地使人们的日常生活变得无能为力。
建国之初,社会保障制度因其社会形态的特殊性,又有自己的特点。在旧中国极其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新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新中国成立初期至今,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起步、调整完善、受到干扰破坏、恢复重建等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立即着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并先后针对企业职工、国家工作人员等群体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了建设和完善相应的社会福利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这几个系统、设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很大影响。优厚的福利待遇对其有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
国家高度重视社会救济工作。成立初期,成功地解决了资遣国民党旧部、城市游民;对城市贫民、失业者、失业者、失业者;安置孤老残幼;救济农村生活困难群众;开展禁烟禁毒工作,收容改造妓女,游民、失业者、失业者、失业者、失业者、失业者、失业者、失业者、失业者、失业者、失业者、失业者、救济民众、禁烟人士、救济民众、妓女、禁烟者、五大失业者、五大救济品、五大救济品。
其后在自然灾害的预防和救济方面均制定了相应的原则和法规,并由相关部门予以专门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文革”十年动乱,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已被迫终止。一九六六年十月,政治相对稳定,经济、政治文化恢复正常,社会工作才得以恢复与重建。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村经济体制、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民政部门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中加大了力度,试点和初步建立了适应新经济形势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九九三年,上海是首个实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国家,与国际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接轨。城镇实行低保制度,为城镇居民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当前,我国各大、中、小城市都根据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制定了一套符合当地经济状况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而与养老、失业、失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三大体系互为补充,形成系统,并逐步向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过渡。
在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历程中,我们不难看出,古代社会保障是以家庭为基础的,朝政所实行的救灾救济民政策,只不过是灾后的抚慰。现代化的社会保障责任无疑要由政府来承担并承担,但是,经济的发展使得政府实施社会保障有了现实性越来越突出,需求的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对享有社会保障的成员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与社会工作效率之间的矛盾等问题开始显现,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改革势在必行,这是必然的。
而另一个原因则是由于传统的家族式生产方式瓦解、家庭依附关系的保障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无法发挥作用,部分是因为市场机制在保障机制上的失灵。由政府来解决这些问题显然更加有效和成功。然而,尽管政府对于老年、疾病、残疾、失业等一系列因丧失工作能力而生活无保障责任的一系列责任,却没有工业化,都市化,在社会经济市场化后得到认可,其后从多方面论证,完全依赖市场机制是不可行的,完全依靠政府的弊端也不少。单靠市场,不仅因为储蓄,而且还因为保险具有长期性、有效性、风险性等因素,同时人们的观念、思想也制约着社会保障的实现。但是,仅仅依靠政府资金来实现,需求无止境地对政府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这也是政府发展国内经济的一大枷锁。因此,政府对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多大的干预,以及如何发挥市场的作用,如何才能找到最好的结合点,还有待于探索与实践。
再者,社会保障中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一对主要矛盾。从社会保障制度诞生之日起,就一直致力于社会公平。但是,简单地说,公平是不现实的,因为它是建立在效率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上的。如果不提高效率、设置成为制约和发展的负担,那么这样的公平也很难被大众接受。
因此,我国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也仅仅是以该城市的最低生活标准为底线,否则对有劳动能力的成员的公平造成了损害,以至影响其他社会劳动创造的效率。
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初步形成,为了使它更广泛地受益于人民,保持社会稳定,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需要继续进行改革。总而言之,中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必须以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为前提,力求公平和效率兼顾,实行多种形式、多渠道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