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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管理制度重点及治理措施

发布日期:2022-01-20 浏览次数:

治理措施是根据风险评价结果,结合风险应对策略而采取的保证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方法和手段,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途径。金融管理手段主要包括职责分工、授权控制、现金与银行存款管理、票据及相关印章管理。
责任划分管理。制定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处理货币资金业务中的不协调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金融业务中涉及的岗位包括:(1)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和执行;(2)货币资金保管、清点和清点;(3)货币资金会计记录和审计监督。与此同时,收银员不得兼任审计,会计档案保管与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
许可控制。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立货币资金的授权和审核批准制度,进行货币资金支付业务。(1)付款申请。本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使用货币资金时,应事先将货币资金支付申请书提交给经授权的审批人,说明款项的用途、数额、预算、限额、付款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2)付款批准。审批者按照自己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程序办理付款申请。对于未按规定支付货币资金的,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数额较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3)审核付款。审核者应当审核批准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查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恰当等。审核通过后,交给收银员等相关负责人办理付款手续。(4)处理付款问题。收银员应按照审核无误的付款申请,按照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进行现金及银行存款登记。
现金控制。其基本内容是:企业应及时将超出存货限额的现金存入开户银行;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与企业实际相结合,现金支出范围及现金支付限额的确定;不属于现金支出范围或超出支出限额的业务,应经银行办理,并及时存入银行;不能坐支,企业借钱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审批,不能擅自挪用,货币资金出借;企业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设帐外帐,禁止收货不入帐;定期或不定期的现金盘点,以保证帐面上的现金余额符合实际存货。
储蓄管理制度重点是: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设账户,开户、取款、结账,开立银行账户,应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不能任意开立多个账户,不得内部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定期检查、清理和使用银行账户;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在银行开户时发现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对相关责任者及时处理和追究责任;强化对银行结算凭证、转帐、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严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发放无资金担保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发放,不发放,不发放,不转让无真实交易及债权债务的票据,不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违规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规定专人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核对,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且对帐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审计,查明银行存款结余与银行对账单结余是否进行协调一致;加强银行对帐单的审核和管理;不允许收银员同时获取银行对帐单,准备一份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单据和相关印章控制。重点是:加强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管理,明确各类票据购入、保管、领取、背书转让、核销及其他环节的职责与处理程序,专设登记簿作记录,防止因填单而丢失或盗用空白票据,开证差错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的法定票据,应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任意处置或销毁。对于超出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应当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销毁,但是,应建立销毁清册,由授权人员监销;设置专用帐薄,用于对转移票据进行登记;应当保存好存本,不能跳号开票据,不能随意开具全套空白支票;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金融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姓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付款时不应由一人负责保管;空白支票应与印章保管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