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在这些特殊业务下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2-09-30 浏览次数:

在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
1.一般业务税会差异分析
企业按照新收入标准确认的收入实现时间与企业按照税法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实现时间有很大差异。以下是企业一般业务中差异的体现。企业最常见的业务类型是直接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在这种业务类型下,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证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同意卖方必须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可能会出现企业在发货前已经收到购买方支付的货款。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该款项应计入纳税年度的收入。但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在本合同中的履约业务尚未完成,此时不应确认收入。如果业务发生在年底,将直接导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营业收入账户金额的差异。除了以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外,由于市场供需不平衡,许多企业可能倾向于赊销或分期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或者在合同未确定收款日期的情况下,确认货物实际发出的日期收入的实现。但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在确认收入核心标准时,控制权是否转移,企业根据收入确认“五步法模型”确定单项履约业务后,根据单项履约业务的控制权是否转移为条件,及时确认收入。因此,企业很有可能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前将与业务相关的控制权转让给买方。此时,企业应进行收入会计处理,但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与业务相关的流转税纳税义务未发生。
2.特殊业务税会差异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业务类型逐渐多样化,近年来出现了许多新业务。例如,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合同是一种新的销售方式。以下是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在这些特殊业务下的区别。例如,为了促进客户的再消费,许多企业会采用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方式,一些购物中心提供的购物积分就属于这种类型。在这种商业模式下,企业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确认收入的实现,但税法对这些特殊业务没有明确的税务处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实践往往根据卖方发票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