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

发布日期:2022-08-06 浏览次数:

一、中国央行会计标准选择现状
(一)中央银行财务工作准则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统一领导、预算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财务管理体系遵循收付实现制会计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所有者权益全部由国家所有,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变更。各种资产的再贷款和再贴现应当根据国家货币政策执行的需要进行操作和分配,外汇储备的经营必须坚持安全、流动性和盈利能力的原则。各项负债按实际金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发行债券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当期业务费用;财务收入的确认按中国人民银行收到各项收入后计入相应账户。所有支出纳入财务支出核算,财务支出按规定的核算内容按实际计算,不得提前虚列。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润等于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利润按财政部批准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总行将全部净利润上缴中央财政。净亏损首先由历年提取的总准备金补偿,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补偿。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决算报告年底后,按规定期限向上级银行和财政部派出机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由国务院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计监督。
(二)中央银行会计准则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原则。收入和费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有价证券按历史成本计价,不采用重估价值;固定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每年固定资产清理核实时按实际价值计价;再贷款按历史成本计价,不采用重估价值,应收未收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3)中央银行会计信息披露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只定期在互联网上公布货币供应、金融机构存款比例、外汇储备等数据,不能真正披露中央银行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
(四)中央银行资产管理现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央银行的资产主要是再贷款、外汇储备资产、专项贷款、固定资产等,各类资产实行不同的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实行再贷款“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置台账”管理原则。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逐步下发再贷款限额,以控制再贷款总额。再贷款限额不规定期限,可跨年周转,但必须用于指定用途。发放再贷款的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再贷款台账,以便明细管理;下级银行任何时候的再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级银行发布的再贷款限额。逾期再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的利率计算。实行固定资产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固定资产产权原则属于总行,总行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总结全行固定资产。除特殊情况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价值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不计提表中的折旧和减值准备。
二是中央银行会计标准评价
(1)会计水平低,会计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根据中央银行现行会计相关规定,中国中央银行会计以收付实现制度为基础,以历史成本法作为各类财产的会计计量属性,不计提各类资产的降价和减值准备,也不确认有资产或负债。现有的中央银行会计制度侧重于会计管理和会计实务的运作。会计水平相对较低,会计标准和会计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如如何把握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如何反映资产负债、如何处理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如何合并会计报表、如何披露事项等。,远不能满足公开会计信息的要求,不利于中央银行会计工作的发展。
(2)会计计量标准单一,资产计量方法难以反映中央银行真实资产规模
首先,通过外汇储备和公开市场运作持有的大量证券,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金融机构再贷款和固定资产,会计期末不计提减值准备,也不确认资产溢价。事实上,这三类资产的前两类都具有较高的市场敏感性,随着市场价格的巨大变化而变化。如果不根据市场波动进行调整,其账面价值不能反映真实的资产状况。其次,再贷款虽然根据贷款的性质和用途设置流动性贷款、金融稳定贷款和专项政策贷款进行分类管理,但相应的损失准备没有按时计提。如果可回收性评估,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再贷款大多已成为不良资产。这些问题使得中央银行的资产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隐患,会计信息失去了决策的相关性[1]。第三,固定资产只按实际成本记账,不计提降价准备,固定资产的实际规模不能通过表内科目反映。
(3)收付实现制不能实现当期收支比,不能满足央行绩效考核要求
首先,收付实现制度基于当前实际收支金额进行会计确认,不进行成本摊销和资本化处理。当成本发生期和受益期不在同一会计期间时,容易产生收入和成本的偏差。会计报表不能正确反映当前业务活动产生的成本。其次,中央银行有大量的计息资产和负债。当计息期跨越多个会计期时,收付实现制度不能反映中央银行资产负债的完整信息。第三,基于收付实现制度的会计报表不同于国际公认的会计基础,使得中国与其他主要国家中央银行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可比,不利于国际中央银行绩效管理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