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

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有望发展

发布日期:2025-01-19 浏览次数:

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有望发展
 
1. 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有明确的目标。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是区域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应服从服务于中国的区域发展战略。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深入实施西部发展战略,优先考虑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给予特殊政策支持”、“全面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崛起,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改善投资环境”等。因此,目前我国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目标是逐步缩小收入分配的区域差距,实现各地区的共同繁荣,促进不同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的发展,实现区域间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2. 区域税收优惠力度合理适度。税收优惠是一把“双刃剑”,其使用应科学、合理、规范、适度。首先,过度的税收优惠和免税差距将不可避免地影响财政收入,导致国家财政资源不足,直接影响社会再生产。其次,更多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将破坏现行税收制度形成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第三,在税收优惠的条件下,经济实体会更多地考虑税收经济利益,使一些经济因素可能长期停留在低效但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收入的行业或项目中,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经济。第四,从各国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转移支付、投资补给等直接财政手段已被证明是负面影响小、有效的措施。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只能作为辅助政策手段使用,其范围和强度应受到限制。   3. 区域税收优惠与产业税收优惠相结合。在“两法合并”之前,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向地区倾斜,东部沿海开放地区和经济特区受益最大;“两法合并”后,简单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地位日益减弱[11]。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应突出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强调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而不是对一个地区的所有产业实施优惠,以避免区域产业结构的融合。因此,新时期的税收优惠应该是区域优惠与产业优惠的有机结合。
 
4. 区域税收优惠重点由东向中西转移。区域政策首先要明确界定问题区域,根据问题区域存在的问题制定不同的区域政策。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区域税收优惠的重点应从东部转移到中西部。(1)及时调整东部税收优惠。与初期相比,我国一些沿海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投资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为我国发达地区。区域优惠已经从过去的主要表现为投资补偿转变为额外收入。继续保留税收优惠只会导致越来越严重的不公平竞争。应调整部分东部税收优惠[7]。(2)加大中西部地区税收优惠力度。首先,中西部地区为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税收牺牲。长期以来,由于价格机制不完善,中西部地区的初级产品低价输入东部,东部地区的加工产品高价输入中西部地区,形成了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的“剪刀差”。由于现行流转税制度,东部高附加值产品流转税的实际税收负担转移到中西部地区,形成了地区间税收负担的“剪刀差”。其次,我国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逐渐加大,税收优惠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方面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7]。
 
5. 采用直接和间接相结合的优惠方式。从优惠方式来看,应将直接税收优惠方式与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相结合。就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建设而言,没有直接优惠的诱惑,很难吸引内外投资;没有间接优惠,长期投资风险太大。此外,虽然直接优惠方式更适合国内企业,但不适合许多国外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税收优惠取决于中国是否与其宗主国签订了税收宽容协议。
 
6. 取消国内外其他税收政策。我国已经走过了注重引进外资数量的阶段,应逐步取消国内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更加注重引进外资的质量。事实上,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意味着中国税收政策内外的其他时代已经结束。当然,取消目前正在实施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仍需要时间,取消酒店、科技等一般投资领域的优惠政策。
 
7. 适当下放税收优惠政策权限。就产业税收优惠而言,有些领域的税收优惠应该是全国性的,比如科技创新,有些领域的税收优惠应该是地方性的,要根据地方发展和产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这必然要求中央政府下放税收管理权限,因为只有地方政府了解地方产业的发展,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措施。目前,我国有30多个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应适当下放到各经济区。各经济区对不同产业实行税收优惠,中央政府利用最终审批权进行宏观调控。例如,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有权制定优惠政策,分工明确,各级政府在规定范围内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8. 加强税收优惠管理。我国税收优惠内容较多,应在逐步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加强税收优惠管理。一是加快税收优惠立法步伐。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法律水平低,权威性差,难以发挥税收调整作用,通过必要的程序应对一些相对成熟的规定和法规,使其上升到法律水平。二是加强税收优惠的国际协调。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与3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税收协议,在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100多个国家中所占比例仍然很低,不能满足经济国际化的要求。因此,应加快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协调。三是建立税收优惠的可行性论证和绩效分析评价体系。对拟发布的税收优惠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对现有税收优惠的实施绩效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建立税收优惠预算制度。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税收支出制度,更好地计算和控制税收优惠造成的税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