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税收征管机构相关概述
发布日期:2025-01-18 浏览次数:次
一、一带一路税收征管机构相关概述
“一带一路”是指“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确定后,中国将其作为“走出去”的重要途径之一。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一带一路”建设成为给更多国家人民带来幸福的经济道路,同时发展成为符合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国际经济合作区。“一带一路”、“一带一路”、“一带一路”税收征管机制应运而生,为“一带一路”税收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和思路。
在2019年4月18日首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上,税收联盟成员签署了第一份“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这意味着“一带一路”税收征管机制正式成立。同时,也说明“一带一路”主权国家正式建立了相互协商的标准化税收合作平台。合作机制将有效减少“一带一路”国家经贸中的税收纠纷和税收壁垒,为促进“一带一路”国家友好的税收环境提供支持。
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中的国际税收治理问题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建立,有助于解决各国税收征管、税基转移、税收纠纷等问题。其建设目标是完善“一带一路”税收治理。因此,税收机制的建立原则与目标与国际税收的愿景是一致的。我们可以期待,随着“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将为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提供参考。然而,目前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随着全球关系的不断推进,各国经济的附着力越来越高,应税收入的流动性越来越强,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税收乃至国际税收都面临着巨大的税收治理问题。同样,对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由于涉及的国家较多,国与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法制差异较大,在面临上述挑战时,也会出现一些国际税收治理问题。
(1)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税制不完善
根据国际税法规避双重征税问题,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分为两种方式:事先协调确定管辖权和事后扣除。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中,事后扣除方式主要是指“走出去”企业所有权国家在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各种扣除方式,如扣除法、免税法、扣除法和低税法。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经济环境不同,税收制度差异较大,解决重复征税的扣除方式也不同。个别企业可以利用税收制度的忽视来侵蚀税基,转移利润,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因此,“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将带来税收治理风险。
(二)一带一路建设已签订的税收协议滞后于“一带一路”建设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进程的推进,各国之间的经贸往来已成为主要趋势。虽然各国已经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协议,但仍有一些国家没有与相关经济联系国签订协议,如中国的税收签署。数据显示,中国只与“一带一路”沿线107个国家签订协议,但“一带一路”沿线有136个国家。由此可见,税收征管机制在税收协议上仍缺乏全局性和统筹性。目前,“一带一路”正在不断发展,个别国家的税收制度也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阶段。因此,协议的效力将与国家的税收制度不一致或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