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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美国支持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法案

发布日期:2024-10-18 浏览次数:

1.审查美国支持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法案
 
(一)紧跟农村发展现实,制定财政政策
 
在农业立法的早期阶段,它主要通过价格支持政策来保护农民的收入。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开始了城市郊区运动,郊区作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意识开始嵌入到美国中产阶级的生活中。随后,农村住房保险基金和农村发展贷款项目成为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20世纪70年代,美国农村城市化发展中农村人口外流和农村贫困问题突出,社会呼吁“平衡城市和农村”。为此,美国成立了农业部农村发展协调委员会,协调城乡发展的政策和活动,创造了社区发展补贴和资本保护基金,鼓励农村公共工程投资。20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提出了环境保护问题,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出了宜居社区倡议,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被国会纳入财政政策范围。美国遵循农村发展现实,制定了农村发展政策,很好地解决了农村发展的实际问题。
 
(2)通过立法明确具体财政政策安排
 
财政政策立法为美国农村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法律依据和行动框架,在联邦政府干预和引导农村有序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联邦政府通过立法不断增加对农村道路、水电、住宅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通过立法不断完善农村、农民和农业发展的系统协调,巩固农业和农村在国家发展中的基本地位。通过立法,各种农业政策规定形成法律规定,制定详细具体的农村支持措施,避免政策执行过程的随机性,提高农业支持政策的绩效。与此同时,美国的政策立法过程是开放的,公民可以听证国会法案的讨论,以确保财政政策接近现实。美国通过立法手段重点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地区发展的政策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法律建设的保障作用。
 
(三)创新财政政策设计与发展伙伴关系
 
随着农村发展目标的变化,联邦政府逐渐改变了角色定位,不断加强与地方和州政府和私人力量的合作。虽然联邦财政补贴仍然是农村发展过程中稳定和重要的资本来源,但农村发展的领导权已经转移到地方政府、州政府、区域组织和私人政府手中。在农村发展过程中,社区发展银行、社区发展信用合作社、循环贷款基金、微型贷款基金、社区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等新兴金融机构已融入农村发展过程,配合实施财政政策。
 
二、对我国宜居农村建设的启示
 
(一)促进财政政策法制化
 
我国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政策大多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出台,一些重大农业支持政策的形成过程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影响了政策的实施。国家必须逐步通过政策立法,使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目标和支持措施合法化,形成保护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法律框架。在法律框架下,根据农村发展现实,不断调整和完善财政政策设计。
 
(2)完善支持宜居农村建设的财政政策体系
 
我国支持宜居农村建设财政政策体系的系统性和整体协调性,主要体现在:涉及农村发展的资金渠道和部门扶持政策较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狭窄;政策性金融服务薄弱。目前,我国也在开展宜居农村建设,这对财政扶农政策的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从科学安排财政政策措施、发挥税收减免政策工具和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出发,协调使用各种财政政策工具,帮助形成宜居农村建设市场体系。
 
(三)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主体的多重合作力量
 
狭义的财政政策主体主要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广义的政策主体也包括社会力量和受益者,以配合政策的实施。我国宜居农村建设应完善政策主体结构,实现宜居农村建设的协调、促进和可持续发展。主要是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协调,增强受益村民的主要责任和社会力量的伦理责任,充分发挥市场实体的经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