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新预算法的特点

发布日期:2024-10-02 浏览次数:

新预算法实施以来,财政预算不断完善,财政职能逐渐发生变化,精细化管理越来越严格繁琐。如何转变财政职能,充分发挥财政作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新预算法的特点
 
(1)纵横结合,预算完整
 
将政府所有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是政府预算管理的基本要求。新预算法纵横结合,要求政府将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取消以往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横向来看,政府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从纵向上看,预算包括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进一步明确预算收支范围,收入不仅包括各种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收入,确保收入的完整性;支出按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确保支出预算的完整性。上述纵横结合实现了预算的无缝连接,从法律层面保证了制度的实施,从源头上保证了预算的完整性。
 
(2)统筹预算、跨年平衡、跨年平衡
 
新的预算法改进了原来的单一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允许跨年度预算平衡。明确财政收支预算可根据情况编制赤字,逐年弥补;预算实施过剩部分用于减少赤字,解决债务,短期收入通过预算调整基金解决;与原收入预算考核相比,强调依法征收管理,支出侧重于政策和预算审查,强调支出预算的刚性约束。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允许跨年使用专项资金和预算资金。一是有利于实现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更好地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二是避免政府突然花钱,税收增长不平衡导致财政收入大幅波动。
 
(3)规范债务,控制风险
 
在原预算法下,各级政府预算只能量入为出,不能编制赤字。实际情况是,各级政府出于发展建设的需要,尽可能多地进行融资,多年来形成了巨额债务。根据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案,2015年我国地方债务高达16万亿元,即地方政府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但不包括政府有担保责任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如果这些债务不及时解决,将带来严重隐患,限制地方经济发展。为了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地方债务的管理,新预算法的结合允许地方政府适当借贷债务,限制借贷债务的主体、用途、规模、方式和偿还。既规范了地方政府的借贷行为,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防范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稳定。
 
(四)完善制度,促进公平
 
我国长期以来的转移支付制度对地区间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弊端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各级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限制性条件设置过多、资金发放进度缓慢、配套资金压力过大等方面。对于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配套资金充足,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对于落后的西部地区,由于地方财政无法配套,上级专项资金往往无法落实,导致这些地区的发展受到限制,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为了解决现实中各地发展极不协调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预算法》明确要求“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地方政府还应将提前发布的转移支付预计纳入同级预算。这些规定更有利于促进地方公平发展,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