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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产权定义引起的会计理论问题

发布日期:2024-07-17 浏览次数:

会计信息产权定义引起的会计理论问题
产权是社会博弈的结果,而不是它的前提(王丁丁,1996)。本文前面提到,会计信息的产权定义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下,会计信息产权定义的演变必须具有理论平衡,合理的会计信息提供者和需求者不会偏离这种平衡状态:对于会计信息产权定义留下的公共领域,任何潜在的“寻租者”边际寻租成本等于其享有会计信息产权的“租赁”边际增加。但会计环境的变化偏离或打破了原产权定义的平衡状态,因此必须重新定义和安排会计信息的产权,否则过多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将留在“公共领域”,将导致信息资源和相关社会资源的无效配置。
科斯曾经举过一个形象的例子——农民和养牛者之间的博弈。游戏的主要本质是澄清产权的本质——相互影响:允许农民保护自己的产权,损害养牛人的利益?还是允许养牛人损害农民的庄稼并赔偿农民?这主要取决于哪种产权定义能导致社会资源的长期优化配置。同样,会计信息的产权定义也有类似的情况(但不同):允许会计信息提供者拥有私人信息,发布“创造性”会计信息,损害会计信息用户的利益?或者允许会计信息用户无限制地要求“有用”的会计信息,损害会计信息提供者(如过度发布某些会计信息可能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是否允许从股东的角度提供有利于他们的会计信息?还是从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让会计信息尽可能为他们服务?必须权衡这些矛盾。
现在关于会计信息产权的主要观点是,会计信息提供商应尽可能向会计信息用户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AICPA特别事务委员会以用户为中心的“改进企业报告”,1994),但会计信息内容和用户需要的会计信息内容,能实现吗?所有这些都不能仅仅依靠猜测,而必须回到会计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会计能提供什么信息,这些信息的内涵和延伸有多广?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对象、会计目标等方面进行调查(这部分思想起源于葛家舒,1996)。我们知道,会计信息的提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目标的定位,会计目标具有客观的主观特征,其定位不是任意的,而应受基本会计假设和会计对象的限制。我们不能要求会计提供与其他竞争对手相比的所有会计信息(虽然会计可以适当披露竞争对手的部分信息),除非会计主体假设不复存在;不能要求会计提供完全按照公允价值编制的会计信息,至少现在不能,除非会计基本假设的货币价值稳定假设改变,会计对象完全定位于未来的价值增殖运动,事实上,价值增殖运动作为会计对象涵盖了过去、现在和未来(葛家舒,1996)。因此,要解决当前会计信息产权定义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重新探讨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目标和会计对象入手,研究新会计环境(以信息化为主要特征)对当前财务会计模式的影响,完善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模式,为会计信息的产权定义奠定基础,优化会计信息产权定义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