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BS法案中关于众筹融资的内容分析
发布日期:2025-04-15 浏览次数:
一、 JOBS法案中关于众筹融资的内容分析
众筹(Crowd Funding),即大众融资或大众融资,是指项目发起人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社交网络服务的特点)是一种融资方式,动员公众的力量,集中每个人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开展活动或项目或创业提供必要的财政援助。
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JOBS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促进中小企业法案)旨在通过放宽金融监管要求,鼓励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企业成长,创造就业机会。其中,JOBS法案在第三部分特别规定了众筹融资模式,并补充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许多条款。明确规定允许公司通过公共融资筹集资金,众筹参与者获得资本所有权或债权;旨在通过便捷的融资渠道设计、部分豁免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增加公共融资平台等措施放松美国资本市场。JOBS法案对众筹融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出集资门户。通过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修订,JOBS法案提出并明确了集资门户(Funding Portal)概念是“仅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6)条款,任何在发行或交易他人账户过程中扮演交易中介角色的人”,规定了集资门户的禁止性行为:(1)不能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或推荐证券;(2)不能推广其网站或门户上发行或展示的证券;(3)不得补偿员工、代理人或其他人在网站上推广证券;(4)不得持有、管理、拥有或以其他方式操纵投资者的资金或证券;(5)不得从事SEC禁止的其他行为。同时,法案还规定了集资门户注册豁免条款,规定集资门户符合SEC检查部门、合规部门或其他执行部门的监督,成为SEC注册的国家证券组织成员,符合SEC认为需要满足其他条件等,无需在SEC注册为经纪人或自营商。
2.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JOBS法案针对众筹融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对融资者和中介机构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一方面是对中介机构的要求。JOBS法案对为他人账户进行证券发行或销售交易的中介机构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必须在SEC注册为经纪人或集资门户;二是必须在认可的自律协会注册,接受协会组织的约束。第三,必须向SEC提供披露材料,包括SEC认可的风险描述材料和其他投资者教育材料。四是开展投资者教育,确保投资者阅读相关教育信息,认识到可能面临失去所有投资资金的风险,能够承担风险,了解一般初创企业、新兴企业和小发行人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按照SEC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其他相关知识教育。第五,根据SEC的要求,采取措施降低融资的欺诈风险,包括每一位获得融资者的经理和董事,以及持有融资者20%以上股权的投资者的背景信息和监管执法情况。第六,要求至少在众筹证券出售前21天向SEC和潜在投资者提供基于法案要求的信息。七是确保所有募集资金仅在所有投资者募集的资金总额等于或大于目标发行量时提供给发行人,并允许所有投资者在SEC认可的范围内取消投资承诺。八是保证投资者在12个月内购买的证券总量不超过1933年证券法第四部分(6)(B)规定的投资额度限制。第九,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的隐私权,严格保护从投资者那里获得的相关信息。第十,禁止任何人通过向众筹经纪人或门户网站提供潜在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来获得补偿。十一是限制中介机构与融资者的利益关系,禁止中介机构的经理、合伙人或同等地位的人与融资者有利益关系。十二是满足SEC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其他要求。
另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要求。一是要求其在SEC完成备案,并向投资者和中介机构披露财务、业务、募集资金计划、发行计划等相关信息。该法案根据发行人的目标融资金额分为三类――目标融资不超过10万美元、10万美元,但不超过50万美元和50万美元,对财务信息披露有不同的要求。第二,不允许使用广告来促进发行。第三,限制投资者如何补偿促销员。法案规定,促销人员通过经纪人或投资门户提供的沟通平台进行促销活动的,不保证按照SEC的要求详细披露过去和未来每次促销活动的收入,中介机构不能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补偿或补偿承诺。第四,投资者必须向SEC和投资者提交关于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年度报告。第五,遵守SEC对保护投资者的其他规定。
2、美国众筹融资模式和JOBS法案对中国的启示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2)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中,特别提到“发展包容性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水平和产品。众筹融资不仅是包容性金融的下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在今年的两届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监管机构也表示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美国JOBS法案的背景和内容来看,它有自己独特的制度基础和社会需求,但也应该鼓励中国众筹融资的发展。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先尝试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股权众筹模式设置基本的法律体系框架,进行制度支持,避免涉众风险。必要时,可在部门领域和地区进行现行试点,积累经验。特别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通过众筹合法、有序、健康地投资中小企业。二是及时将众筹模式纳入监管范围,因为众筹模式涉及证书、借贷等一系列交易内容,可以考虑在一行三会范围内以一家为主导,通过联席会议解决跨口问题。三是重视和解决众筹交易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在金融消费者的大概念范围内,在众筹交易中具体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制定保护对象和标准,在引导行业标准化发展的前提下妥善保护投资者权益。四是明确众筹平台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从一开始就在众筹融资模式中贯彻和坚持互联网公开透明的精神理念,让投资者不需要花费额外的精力来识别项目的质量,促进相对公平的交易。五是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实力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给予不同内容的充分风险提示,使投资者能够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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