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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部门预算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4-09-26 浏览次数:

1、地方部门预算存在问题
 
1.预算编制与审计时间短,预算真空期短
 
由于全国代表大会一般在3月份召开,部门预算从1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预算真空期为3个月。此外,人大会议期短,会议问题多,预算草案无法有效审查。因此,预算审批相对较轻,通常是正式的。
 
2.预算支出范围过宽
 
目前,地方财政支出的范围不仅包括公共机构、公共服务等非商业项目的支出,还包括拨付企业亏损补贴、填补企业资金等大量商业项目的支出。在当前的公共机构改革中,相当多的公共机构逐渐进入市场,收入规模非常可观,但财政仍继承旧方法提供成本预算,导致财政负担沉重,加剧了财政收支矛盾。
 
3.预算编制方法不合理
 
有些部门在编制预算时,不进行全面的调查论证和科学的预测,而是机械地选择“去年的数量”今年调整数量的方法是确定今年的预算,只增加或减少,减少的支出项目仍出现在预算中,而国有资产转让、租赁等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项目不纳入预算,导致预算与实际差异较大。
 
4.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难度大
 
由于部门项目支出数量大,专业性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非常困难,主要体现在:与政府宏观政策关系不密切,缺乏前瞻性;与部门职能衔接不够,存在交叉重叠现象;缺乏科学合理的项目审批和分类依据,项目数量大但重点不明显;预算决策机制不完善,重分配轻管理较为普遍;项目数据库建设滞后,在预算编制中发挥不足作用;需要加强绩效管理和预算评估,提高预算透明度。
 
5.随意调整预算
 
虽然部门预算相对较好,但由于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实际预算项目的实施往往超出预算,调整预算项目。例如,在公共资金预算中,大多数部门采用人均预算计算方法,导致单位资金短缺,不得不挪用项目资金弥补公共资金短缺。由于《预算法》需要增加预算的概念模糊,“预算不足,可以增加”的思想更加严重,增加调整预算不需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计,导致预算执行中增加调整的预算脱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控制,削弱了预算的严重性和约束力。
 
6.预算执行监督薄弱
 
部门预算主要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审计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对部门预算的监督往往由于时间短,只能停留在数据审查上,不能进行深入研究和日常监督。地方政府行政机关预算业务部门一般较少,不能管理各单位的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更不用说监督了。政府审计部门本身就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是一个“内部人”,不能发挥独立审计的作用。人们普遍对预算关注不够,预算披露不够,不知道预算的执行情况,部门预算控制薄弱。
 
7.绩效评价缺乏合理性
 
在部门预算实施过程中,重支出、轻管理的情况仍然非常严重。各部门相互比较,热衷于夸大建设项目的规格和成本,以获得最大的财政拨款,增加财政负担。绩效评价只关注资金使用是否合理,金额是否超支,是否有挤压、挪用等数据评价,但很少有人关注项目的效果,缺乏科学指标。
 
8.法制化程度较低
 
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部分部门和单位预算法治意识薄弱,认真认识不够,甚至预算法与单位管理制度相等,违反预算法只停留在单位内部行政处罚水平,法制化程度较低。
 
二、改进措施
 
1.确保预算编制与审查无缝链接
 
部门预算要精细科学,必须改变当前“重预算、轻预算”的情况,将预算开始时间提前到去年年初,使预算编制时间至少10个月,确保有足够的编制时间,并与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相连。由于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前召开专题会议,至少在年中和年底,而不是明年3月。
 
2.规范财政支出范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地方政府应引导市场,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财政支出应重点支持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规范财政供给范围,通过市场配置资源部门和项目,应鼓励其进入市场。
 
3.认真落实“零基预算”
 
公共财政应认真落实零基础预算。零基础预算是指以零为基础编制的预算,不顾过去的预算项目和收支水平,有利于增强财政调控能力,改善支出结构,也是现行的“数量”增长预算编制的革命性突破。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预算,可以避免僵化和习惯性,适应实际情况的要求,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新模式
 
项目数据库的管理是项目预算的基础。项目的选择应经过层层绩效审查,选择高质量、高效的项目,突出重点。项目数据库的编制应以滚动规划为牵引力,及时更新,项目支出规模适当,防止“绩效项目”和“形象项目”,充分发挥预算资源配置功能和政策工具的作用。
 
5.认真规划,依法调整  行政机关要完善协同理财机制,把发展改革、科技等其他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作为预算审计的领导小组,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尽量避免二次调整。因突发事件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6.建立立体式监督体系
 
部门预算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通过各监管主体的共同作用,才能真正建立起内外结合、上下结合、日常监督与专职监督相结合、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立体监管体系,使部门预算编制和实施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在部门预算监督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实现基础预算库系统、国库支付系统、部门预算编制系统、单位财务系统的相互配合和动态监督。
 
7.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
 
绩效评估可以衡量财政预算安排是否科学,部门资金使用是否正确,是否客观合理,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否获得了预期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应注重社会效益,社会效益的评价不像经济指标那样具体量化,需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和评价体系。绩效评价还应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邀请人民参与,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做好验证工作,使绩效评价具有群众基础、权威和影响力,促进部门预算进入绩效预算。
 
8.加快部门预算法治化建设
 
《预算法》是财务预算管理的核心法律法规,必须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保证其权威性。一是各部门要尽量减少预算调整项目,以免影响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二是加强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和宣传引导。三是认真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全部资金纳入监管范围,避免监管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