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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三大问题

发布日期:2024-09-22 浏览次数:

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三大问题
 
首先,财政转移支付在制度上存在随机性强、透明度低、系统化程度低等问题,导致财政腐败,大大降低了资金运营效率,特别是在专项转移支付领域。这是由于专项转移支付的来源、规模和灵活性,减少了地方政府对资金的监督,导致了更多的财政腐败。具体情况如下:首先,在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之前,各部门自上而下都“尽力”。首先,中央部门非常热衷于开设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第二,地方政府机构所谓的“运行资金”。其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经常出现“混乱”。事实上,专项转移支付一般首先分配给各部委,然后逐级分配,最终导致部门间资金的多重分配和滞留。
 
同时,为了获得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政府实际上需要逐步竞争。为了提高竞争力,他们往往把获得的资金作为自己的随机控制金库。因此,资金申请很少掌握在用户手中。更严重的是,最终资金的使用是零星分散的。最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后的情况是“无人关注”。在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活动中,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验证极为匮乏。从中央到地方的习惯都是钱花完了,财政活动也结束了,但几乎没有人问政府的目的是否实现,实现了效果。因此,以各种名义设立的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越来越多,但财政绩效没有提高。
 
其次,绩效管理和财务监督尚未实现标准化运行。一是财务透明度。大量应披露的信息仍在政府机构内部,处于公开但不透明的状态。二是绩效管理。绩效考核、绩效审计、绩效问责等制度在使用中仍面临诸多技术问题。第三,关于财务监督。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不明确,导致重复监管和缺乏监管。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计、财政在内的许多监管机构都从各自的需要进行监督,经常发生交叉和重复检查。行政单位的上级机关、审计机关和监督机关是国家行政行为的问责主体。虽然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具有独立性,但其资金和人员与地方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导致问责无实质性效果。
 
最后,财政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和监督仍然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预算法》只规定了行政责任。虽然刑法中的普遍犯罪也适用,但范围太窄,如转移支付截流拨款、非法使用资金、浪费资金等,不能适用刑法。因此,大多数只给予行政处罚,少给予足够的经济处罚和限制个人自由的处罚,这种较低的非法成本更允许财政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