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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与各国所得税制度的关系

发布日期:2024-07-28 浏览次数:

进入新世纪,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世界统一的大市场正在形成,生产要素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经济的全球化带来了所得的国际化。各国所得税征收的国际效应不断增强,其所得税政策和制度对经济全球化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交流日益扩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发展迅速,80年代中后期世界所得税制度改革相伴而行,揭示了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研究这一点,对世界所得税制度改革进行前瞻性思考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全球化与各国所得税制度的关系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国际化的先进形式。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形成为实现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为资源配置的国界限制已经消失,世界统一的大市场趋于形成。跨国公司从事全球生产经济活动,实施全球最佳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物质资源的稀缺性和资源分布的不平衡与人类消费需求的无限矛盾客观上需要从全球的角度优化资源配置,因此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是不可逆转的。
 
经济全球化是在国际经济交流日益扩大的基础上形成的。虽然国际经济交流早已存在,但其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的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殖民地国家独立,跨国公司发展迅速,第三世界国家政治独立,形成了世界对外开放。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不断扩大,跨国收入的不断增加。如何加强跨国收入的征收,已成为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体现。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所得成为各国税收管辖权行使的交叉点。作为资本输入国和收入来源国,跨国所得税由地区管辖;资本出口国依靠居民管辖权对跨国所得税征收。二战后,国际资本的流向不仅体现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上,也体现在发达国家之间的相向投资上。发达国家具有资本输出和输入的双重地位,当然更注重资本输出国的地位。此时,仅仅依靠商品税来维护国家权益,获得财政收入越来越有限。因此,改变税制以适应新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所得税率显著提高,所得税主体地位的确立不仅是为了满足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为了满足国际经济进程中维护国家权益的需要。然而,发达国家所得税主体地位的确立也导致了国家间财权利益矛盾日益复杂,成为阻碍国际经济交流的重要因素。由于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收入相同,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双重征收必然导致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过重,即国际重复征税。对外投资本身将承受比国内投资更大的风险,而且在国内运营中不会发生一些成本,重复征税增加了这种障碍。如果上述国家是在发达国家之间投资的,同样是高所得税国家,这种矛盾就会越来越突出。当然,国际组织注重促进国际经济交流的发展,通过制定国际税收协议模式,协调国家间所得税征收矛盾,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但其作用仍受制于签订国家间税收协议和作为居住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时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方法的选择。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免税法以外的方法,如扣除法、双率法等,就无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即使采用抵免法,在收入来源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的情况下,也会导致跨国纳税人承担比本国更重的税负,不利于投资者将资本投入高于本国税率的国家。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即使程度较轻,对国际经济交往的阻碍也不会完全消除。
 
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决定了所得税在其税收制度中的地位。上述发达国家所得税占主导地位,在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基本上是统一世界的格局。发展中国家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有限,为了弥补投资环境的不足,吸引国际资本的流入,发展中国家普遍实行涉外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没有征收所得税或低于正常水平的所得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避税地,使得国际所得税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差异很大。这一特点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税制改革前尤为突出,对资本要素的流动起到了诱导作用。首先,它表现在吸引国际资本方面,因为所得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因此不可避免地成为其跨国投资活动的重点因素。在构成投资环境的各种因素中,如果其他因素差别不大,税负差异的诱导作用就会大大增强。近年来,全球日益激烈的税收竞争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此外,跨国纳税人利用所得税负担的国际差异,通过转移税源来减轻跨国所得税负担。税收负担差异越大,跨国逃税行为就越严重。这直接导致了国际税收权益的不公平分配,因为许多收入或税源的创造不是其纳税的地方。相比之下,避税地已成为所得转移的重点。收入的异常转移表明资本要素的异常流动,影响世界资源的有效配置,违背经济全球化的本质,干扰经济全球化的正常进程。为了防止避税,大多数高所得税负担国家都是发达国家,通常通过制定仔细和详细的反避税法规来防止和抑制逃税活动。但这可能会干扰跨国公司或投资者的经营活动。例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调整的方法来调整转让定价,这不仅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沉重的工作量,而且很容易与纳税人发生争端。因为调整的方法和依据完全符合征收双方的利益是非常困难的。西方国家税收实践中反映的调整价格难以确定。为了获得充分详细的信息,税务机关有时会对纳税人提出的举证要求过于苛刻。纳税人疲于应对的问题已经说明了这一点,这让西方国家陷入了两难境地。过于严格的规定不利于跨国公司的经营,影响国际经济的发展;过于宽大的规定等于放纵逃税,也会损害有关国家的权益,破坏国际税收公平原则,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