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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誉减值会计准则比较

发布日期:2024-07-01 浏览次数:

国际商誉减值会计准则比较
 
(1)商誉减值测试时间的比较。
 
1、美国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第十四十二条规定,商誉减值试验每年固定时间进行。在特定情况下,商誉减值试验也可以在相关不利因素发生时进行,如法律因素或经营环境的重大不利变化、监管机构采取的重大不利行动、意外竞争、关键员工流失等。
 
2、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规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估计是否有商誉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果有这样的迹象,企业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价值。无论是否有减值迹象,会计主体还应在年度报告期末估计未确定使用寿命或未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中国的会计准则。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检查各项资产,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减值。资产有减值迹象的,估计可收回金额,确定减值损失;无减值迹象的,不得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商誉减值确认基础的比较。
 
1、美国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42号规定商誉和无形资产:商誉减值测试单位为报告单位,报告单位是指业务分支机构或低于业务分支机构(即组成部分)的水平。该准则还规定了独立会计的经济实体、财务报告和业务成果。
 
2、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指出,如果有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应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会计主体应确定资产所属现金产出单位的可收回金额。
 
3、中国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应当根据所属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识别的最小资产组合。资产组的识别应以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3)商誉减值测试计量基础的选择。
 
1、美国会计准则。FASB使用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和账面金额较低。公允价值是自愿双方当前交易中的交易价格,而不是强制性或清算性交易中的价格。单一股权证券的市场价格不能作为计量报告单位公允价值的基础;未取得市场报价的,估计报告单位公允价值最合适的方法是现值法,现金流量的估计应以合理、可证明的假设为基础;此外,公允价值的确定还可以采用市场交易价格或类似资产的其他定价方法。
 
2、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指出,资产减值损失以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计量,该准则将可收回金额定义为资产或现金产出单位的净销售价格和使用价值之间的较高者。净销售价格高于使用价值的,可收回金额为净销售价格;相反,恰恰相反。净销售价格是指在熟悉情况的交易各方自愿进行的公平交易中,扣除处置费用后取得的金额。
 
3、中国会计准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有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资产持有需要处置的,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计量。
 
(4)商誉减值试验方法的选择。
 
1、美国会计准则。FASB采用两个步骤:第一步是比较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和账面金额。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金额的,可以初步判断为商誉减值,实施减值试验的第二步是计量商誉减值损失的金额;第二步是比较报告单位商誉的公允价值和账面金额,计量减值损失。
 
2、国际会计准则。IASC采用一步法。
 
首先,自下而上测试:确定商誉账面价值能否合理分配给现金产出单位;比较现金产出单位的可收回金额和账面金额,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金额的,确认差额为减值损失。其次,企业不能合理分配商誉账面金额到现金产出单位的,实施自上而下测试:确定商誉账面金额的最小现金产出单位(即较大的现金产出单位);比较现金产出单位的账面金额和可收回金额,确认减值损失。
 
3、中国会计准则。CAS也采用了一步法。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之日起合理分配给相关资产组。难以直接分配给资产组的,应当分配给相关资产组。
 
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合,不得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公司报告确定的报告分公司。然后,比较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其可收回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