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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是改变

发布日期:2022-02-07 浏览次数: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中国资本市场已经进入了股权全流通的后股权分置时代。在上市公司方面,公司治理标准化的企业可以促进企业价值的上升。同时,潜在的并购威胁将迫使大股东和企业管理层面对共同目标:股价。因此,上市公司对管理层的激励已成为一种集中的企业行为。管理层的变化和高激励将是未来市场的普遍现象。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的不断完善将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稳步提高。然而,股权分置改革只是一种治疗目标的方法,不能解决上市公司不诚实、大量劣质上市公司、投资者信心丧失等问题。只有有效地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才是解决办法。
1.后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新特点。
1.1内部控制可能更为突出。
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是改变不同股票、不同权利、不同利益的股权分置状态,最终实现全流通。然而,全流通并不意味着国有股减持。股权分置改革只提供了国有股减持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股权分置改革后,部分国有股权流通,如果分散在众多个人投资者手中,中国的股权模式将接近分散的英美股权模式,有可能改变以控股股东经理联盟和流通股东之间矛盾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向以经理股东矛盾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转变,即股权较少的小股东不愿意花费成本收集信息,行使董事会的监督控制权,直接结果是企业经理的权利异常放大,出现弱股东、强管理层,导致新形式下的内部控制现象。
1.2股东利益之争依然存在。
在谈到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的模式变化时,英建中等人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将成为市场的主导力量,整合财务控制、信息披露和股价控制,将成为市场上最活跃的力量。
如上所述,即使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价成为公司股东价值评价的共同标准,大股东也开始关注股价,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股东都真的坐在同一艘船上。在非整体上市制度下,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转移不能被切断。大股东利用其信息优势和小股东无法分享的控制权,通过利润操纵等一系列行为最大化自身利益,侵蚀中小股东的权益。股票全流通使大股东可能采取的行动多样化:各种形式的隧道行动、盈余管理、注入资产和选择性信息披露等。因此,中国证券市场的相关交易和虚假信息不会下降,未来的欺诈行为只是一种交易形式,更熟练。
2.优化后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2.1引入竞争机制,提升企业价值。
我们知道,与外部股东(中小股东)相比,公司内部股东(大股东)和管理层具有绝对的信息和决策优势,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获得控制权持股收益或控制权私人收益。中国上市公司的主要治理问题是,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重要,因此董事会或管理层可以忽视外部中小投资者的存在。为了改变这种状态,我们可以尝试引入一种竞争机制:如果公司想进行股权融资,必须在融资承诺中向投资者承诺,承诺的投资回报可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内部股东将继续保留控制权,并获得私人控制收入;否则,控制权将转让给外部股东,外部股东将委托专业金融机构重组董事会,并通过经理市场重新聘请原控制股东。
2.2采用适当的管理监督机制,消除欺诈动机。
(1)以股票期权为核心,完善高管激励机制。
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的股票也可以上市流通转让,可以实现股票溢价收益,控股股东的利益也会受到股价波动的影响。在利益的驱使下,大股东将利用市场化的评价标准来监督和激励管理层。从国内外成功案例来看,许多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与管理层签订一定的收入报酬计划,如股票期权计划激励管理层追求股东的目标,从而将投资者与管理层的利益联系起来。它们不仅是一种简单的委托和代理关系,而且管理层也拥有公司的所有权,极大地调动了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实现了自身和股东财富的保存和增值。当然,在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相应的约束机制。最有效的是大力发展专业经理市场,加强上市公司高管信用调查制度和行政约束。
(2)加强中小股东权利,积极参与监管。
由于控股股东、管理层和中小型散户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相当多的投资者认为自己很薄弱,对投票权持消极态度,导致管理层有机会通过与控股股东的共谋获得超额回报。因此,为了防止暗箱操作等行为的发生,对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共谋行为实行重罚制度,并对流通股股东进行赔偿;同时,加强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的便利性。行使便利性是实现股东实质平等原则的基本途径,具体来说,保护行使便利性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事前机制,帮助中小股东使用投票权(手或脚)及时反应公司可能侵犯公司利益,形成限制,倡导中小股东积极主义,引导普通投资者保护自身权益,也可以促进小股东联合会的成立,充分发挥控制小股东的整体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