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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建立的信息披露制度

发布日期:2022-01-30 浏览次数:

1、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中国股市成立才十多年,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时间较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西方发达国家仍存在明显的差距。虽然我国信息披露体系建设方面借鉴了许多国外先进经验,使我国能够在短短十多年的国外经验中取得长期的成果,但我国资本市场是一个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资本市场,必然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是国际经验与国情相结合,逐步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的过程。
二是比较中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差异。
(1)比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1.美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公平披露制度1。
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起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巨大痛苦促使美国联邦政府于1933年颁布证券法和1934年颁布证券交易法。这两项法律已成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最高法律规范和会计准则建设的基本依据。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披露制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
2.加拿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完整信息披露制度。
在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保留了证券发行的否决权,但信息披露制度是调控证券发行的主要监管技术,而不是唯一的监管技术。完全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计制度是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控制的体现,但两者对企业上市的影响不同。一方面,实质性审计理论可以使投资者受到双重保护,而完全披露只受到单层保护。然而,由于缺乏信息,政府干预市场导致市场失败;另一方面,直接控制成本增加,市场失败增加。因此,将两者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可以更充分地反映完全披露制度与实质性审计制度的整合优势。两者的整合具体体现在间接控制对直接控制的有效替代上,即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FASB等机构的直接控制效率和激励效率。
3.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规范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度包括四个层次,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国家基本法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理》、《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市场建立的信息披露制度采用强制披露的形式。证券市场的不对称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原因:资本市场是一个重要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由此产生的反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必然导致市场失败。只有引入政府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成熟的市场经验,逐步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监管理念,建立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三、完善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建议。
一个强大的证券市场依赖于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为了建立公平有序的资本市场,全面提高资本市场的长期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发展成为资本市场强国,必须进一步大力推进中国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革命和信息披露体系建设,这次透明度革命和信息披露体系建设的三大支柱是:一是形成健康合适的信息披露文化;二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规则和执法监督机制,对信息披露不当行为具有足够的威慑和惩罚;三是在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实践中形成一套完整的最佳实践,包括良好的信息披露质量控制程序、问责机制、实施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建议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透明度的具体措施:
(1)积极推进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应保持强制性披露和资源性披露的平衡发展,加强自愿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建立一定的信用评估机制,限制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
(2)严格规范上市公司,特别是ST公司的重大信息披露。由于ST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未来的发展前景面临着许多不确定因素,ST公司的股票投资风险相对较高。此外,ST公司未来的相关信息对公司股票有很大的影响,投资者利用这些公司股票进行内幕交易的动机相对较高。
(3)制定管理讨论和分析披露指南。通过制定披露指南,规定管理讨论和分析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框架,重点确保上市公司尽可能解释其经营中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披露前瞻性信息、经营计划和已知趋势,深入分析这些信息对上市公司的实质性影响。
(4)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评级体系。公平独立的机构开发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导体系,科学评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水平和透明度传递给投资者,有利于股票市场定价功能的有效发挥,使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更加良性。
(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舆论监督,利用新闻媒体的阳光功能,抑制上市公司的不当行为。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应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者,并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发挥积极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6)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完善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严格执法,通过增加违法成本,提高权威和威慑,建立监督重点和适度监督,加强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披露不及时监督处罚,提高监督效率,积极推进民事诉讼机制,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制度,增加信息披露反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