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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贷实付”是新贷款规定的核心理念

发布日期:2022-08-06 浏览次数:

一.新贷款规的核心理念
2009年7月和2010年2月,银监会先后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又称《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三种方法一种指导”以下统称贷款新规),构建我国银行业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完善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贷实付”是新贷款规定的核心理念。“实贷实付”是指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向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贷款资金的过程。新的贷款规则对不同贷款的支付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固定资产贷款,贷款人应委托支付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500万元的贷款;对于流动资金贷款,需要与借款人建立新的信用业务关系,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一般.当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时,原则上采用委托支付;对于个人贷款,除借款人不能提前确定具体交易对象,金额不超过30万元或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需要委托支付。在整个“实贷实付”在此过程中,满足有效的信贷需求是实际贷款支付的基本目的。按进度发放贷款是实际贷款支付的基本要求,委托支付是实际贷款支付的重要手段,协议承诺是实际贷款支付的外部执行依据。由“实贷实存”向“实贷实付”过程的变化从源头上解决了挪用信贷资金的问题,也改变了商业银行原有的贷款会计方法,对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新的贷款规定对商业银行会计的影响
在“实贷实存”在模式下,大部分贷款在签订合同后一次发放到借款人账户,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增加与贷款合同金额相同;在“实贷实付”在该模式下,签署的贷款分为两部分,已发放的金额反映为表内资产,未发放的金额作为贷款承诺,反映为表外信用工具。根据中国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发布的财务报告,2008年底五家银行贷款承诺余额为17949亿元,2009年为27157亿元,2010年6月底为31785亿元。可以看出,新贷款规定出台后,贷款承诺显著增加。
三.新贷款规定对相关会计准则的影响
新贷款实施后,各行贷款承诺大幅增加,也为商业银行准确提供会计信息.正确执行相关会计准则提出了挑战,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清单》。
(1)根据我国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除下列贷款承诺外: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承诺,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贷款承诺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
3.贷款承诺低于市场利率;其他贷款承诺(不可撤销的信用承诺)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从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或事项披露情况来看,现有披露内容过于简单,无法适应新贷款实施后贷款承诺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各行财务报告附注中贷款承诺的定义存在一定差异。例如,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将贷款承诺定义为不可撤销的信用额度,将贷款承诺定义为不可撤销的信用额度。.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定义为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向客户提供的贷款;如信用卡信用额度、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等。.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将其纳入贷款承诺统计,而工行则将其纳入贷款承诺统计。.建行分别统计;贷款承诺定义上的差异导致统计口径不一致,影响报表用户的比较分析。
2.分类太简单,无法充分提供相关的贷款承诺信息。现有的分类方法是指贷款的期限分类,按原到期日分为一年以上。分类过于单一,限制了报告用户进一步了解贷款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可能产生的利益和风险。
3.缺乏与贷款承诺相关的会计政策披露。除实际贷款支付产生的贷款承诺外,商业银行还有其他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贷款承诺。现有财务报告中缺乏划分标准.披露会计处理等相关会计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贷款承诺信息披露,适应新贷款规则后的新变化,建议监管部门可以:
1.通过增加贷款承诺明细子目,区分信用卡信用额度.已签订贷款合同的承诺.未签订贷款合同的信用额度,消除各行对贷款承诺的歧义。
2.统一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建议监管部门以标准解释或指南的形式规范贷款承诺披露的格式,增加借款人的性质.担保方式等分类内容,丰富信息披露量。
3.增加相关会计政策内容,方便报表用户了解银行对不同类型贷款承诺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做出正确判断。
(2)《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清单》要求企业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性信息。根据中国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公布的财务报告,各行对贷款承诺进行了流动性风险披露,并根据剩余到期日对到期日进行了分析。从下表可以看出,由于实际贷款支付,贷款承诺主要增加在一年内。与2008年相比,
1.各行对贷款承诺流动性风险披露的口径不一致。中国农业银行。.中行.交通银行单独列出贷款承诺,工行列出所有信用承诺,而建行则将贷款承诺与信用卡承诺合并,不同的披露口径给行际比较带来困难。
2.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内容不完整。在信用风险披露方面,现行财务报告只分析了贷款承诺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但在有效承诺期内对潜在借款人的信用进行了分析和评估;在市场风险披露方面,汇率风险仅根据贷款承诺的货币进行列示,但不评估分期付款期间固定利率贷款承诺造成的利率风险。
为正确反映贷款承诺的潜在风险,建议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加强未提取贷款承诺的管理:监控相关客户的信用状况.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以及可提取贷款承诺带来的流动性需求,纳入流动性缺口管理;认真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密切关注不同风险之间的转变和传递;根据指南的披露要求,完善流动性风险贷款承诺.信用风险.披露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