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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股东权利存在的依据

发布日期:2022-01-25 浏览次数: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学者对股权性质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与研究,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或对其论点不清,或结论有误,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解释和澄清,同时,股权性质的界定也涉及到我们对传统民事权利制度的理解与把握,由此,将对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在立法上,既有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也有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这一点,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和界定,所以从现行的民事权利体系来看,股份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的性质与地位问题,已成为一个显性问题。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民事权利体系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两大块,其中财产权又包含物权与债权,将人身权分为人身权与身份权,这种权利模式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
二、相关理论整理与评述。
在大陆法系传统公司法理论中,股权是一种非债权、非物权,它是以股东地位为基础获得的一系列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权。关于股权性质,我国法学界有许多论述,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㈠"物权(所有权)说"。这一说法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其基本观点是股权属物权,在公司的财产上,两种所有权并存,即股东所有与公司法人所有权,并称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产权二重结构并不破坏“一物一权”的基本法律规范。"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权并非对股东所有权的否定,而是股东所有权仅表现为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不再完全所有权。也有人提出,“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延伸。”
㈡"债权说"。它认为股权的本质是民法上的债权,股东和公司的关系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㈢“社员权说”。它认为,股东因投资于社团法人或加入社团法人而成为会员,并且根据其会员身份享有集团内的权利,这类权利包括股东自益权和共益权,并将股东享有社员权视为财产交换的成本,以财产权利益与非财产权内容参与利益相结合为社员权利的对象;这就是社员权区别于其它民事权利的最大特点,也是不能把股东权定性为物权或债权的最重要依据。”
㈣"综合权利理论"。梁彗星教授认为,“股权系综合权利,具有非财产性的投票权,也有取得股息的财产权,以及在公司解散时收回剩余财产的权利,……是一种基于社会成员权的综合权利。
第五条"独立原则"。持有这一观点的江平教授认为“股权只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认为股权既非所有权,也非债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所有权、债权相对应的权利。
本文认为,要确定股权的性质,就必须对股权的概念进行梳理,因为股权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所以才会出现。因此,对股票的理解是必要的,“从公司的角度来说,股票是公司资本的组成,也是公司资本的最低计量单位。从股东的观点来看,股权是股东权利存在的依据和计算比例的最低单位。所以,股份虽然来源于股东,但在公司经营模式中,其所出资本的真正所有者已经是法律上拟出来的人——公司,这一点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该公司用其全部财产为公司的债务负责。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想像对同一件物品的两个权利人——公司和股东,此时的股份只能被理解为一种权利符号,而不是实际的物权,因此“物权说”难以成立。
由于“财产权利说”难以成立,人们无法接受股东对非自己事物的权利主张,因此“债权说”也难以立足。
另外,学界一般将股权与股东权益划为等号,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若将两者相提并论,则可得出股权归属权的结论。由于‘身分’二字可以拆开理解为‘身’和‘份’,而‘身”是指个体在群体中的位置。“权益份额”是指“根据地位而享有的权益份额”,我国《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加重要决策的权利,如挑选经理。该条款似乎可以说明股东拥有身份的权利(社员权),但第一,由于个人专属性,人身权不可继承和转让,但是,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股票可以转让、继承,这与人格权的本质特征是矛盾的;公司股东并非只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成为股东,享有法人人身权的结论是很难被接受的。因此,“个人权利”说也难以立足。
但如果从刑法角度来看,上述三种学说也很难成立,刑法典作为其它法律的保障(二次法)担负着保护的重任,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保护的十大类法益(客体),若股权属物权或债权,则侵犯股票和有关权益的罪行应列入侵犯财产罪一章;如果把股权理解为个人权利,即,有关罪行应列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一章。与现实情况相反,立法者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章中规定相关犯罪,这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股权的特殊属性。
三,结语
当代企业应兼有人合性和资合性,因此,股权下实际上隐含了两个属概念,即股东权和股分权,而只将股权与股东权划归为错误,同样,将股权与股权等同起来也是不正确的。因而,以股权的多重属性为基础,欲将其强加于传统民事权利体系中,不妥。必须以一种开放的心态面对原有的权利体系与格局,将股权单列为一种新的权利形态,因此,采“独立说”更为可取,与此相对应,原有的权利格局变成:民事权利包括个人权利、财产权及其他权利。